@市民注意了!梧州岑溪市有人贩卖烟花被罚款,还有人被拘留了!:岑溪市做法事
元旦放假期间岑溪市做法事,
我们刚刚转发了《岑溪发布禁售禁燃烟花爆竹区域图岑溪市做法事,违者依法处罚并曝光》
并曝光了《岑溪河堤拍下这一幕岑溪市做法事,现场令人愤怒!》,
然后岑溪市做法事,今天
岑溪公安官方就发布岑溪市做法事了相关处罚结果
多人因违规销售、燃放烟花炮竹而被罚款或拘留岑溪市做法事!
禁燃不可松懈岑溪市做法事!
自2020年1月1日岑溪市实施区域全时段禁止燃放烟花爆竹以来,为减少因燃放烟花爆竹带来的环境污染,岑溪市公安局严格落实上级部门关于禁放烟花爆竹工作要求,积极行动,把禁燃禁放工作落到实处岑溪市做法事。
烟花很美却很短暂
爆竹很热闹却很危险
为岑溪市做法事了片刻的美丽和热闹
而不顾安全隐患是不值得的
然而
还是有人抱有侥幸心理……
违规燃放、存储、售卖烟花爆竹结果在元旦期间就“吃岑溪市做法事了罚单”▼联合行动
为切实做好烟花爆竹禁燃禁放工作,确保人民群众度过一个安全祥和的节日,2023年1月1日晚,岑溪市公安局联合生态环保局、应急局、市场监督局、城市管理监督局等职能部门在市区一河两岸开展巡查行动,严厉查处违规销售、燃放烟花爆竹行为岑溪市做法事。
展开全文
1、现场教育警告
1月1日晚,民警在进行巡查时,发现燃放烟花爆竹的多为小学生、初中生,随后民警对燃放烟花爆竹的学生教育和口头警告,同时责令家长严加管教岑溪市做法事。
2、罚款贰佰元
1月1日20时,岑溪市公安局治安森林(合署)联合辖区派出所在岑溪市一河两岸进行巡逻时,在岑溪市汇洋广场附近发现有人违规燃放烟花爆竹,当场查获烟花爆竹若干岑溪市做法事。随后,民警将涉嫌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张某传唤到城中派出所(合署)协助调查。
经询问,张某如实交代了其于2023年1月1日20时许在岑溪市岑城镇汇洋广场附近燃放烟花的违法事实岑溪市做法事。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项之规定,岑溪市公安机关依法对违法行为人张某处以罚款贰佰元的处罚。
3、行政拘留
1月1日晚,岑溪市公安局治安森林(合署)联合辖区派出所在一河二岸巡查时,发现周某挺、黄某丽、谢某等人在滨江市民广场对出河边处违规销售烟花炮竹,当场被民警抓获,后将三人依法传唤到城西派出所(合署)接受调查岑溪市做法事。经询问,上述三人均对在滨江市民广场对出河边处违规销售烟花炮竹的违法行为供认不讳。
根据《烟花爆竹管理条例》之规定,岑溪市公安机关对违规销售烟花的周某挺、黄某丽、谢某等三人均处以五日行政拘留处罚岑溪市做法事。
行动期间
此次行动,共查处违规销售烟花爆竹3起,违规燃放烟花爆竹1起,现场劝阻、教育警告未成年人20余次,收缴烟花若干岑溪市做法事。
下一步,岑溪公安机关将继续保持零容忍态度,持续严厉打击涉及烟花爆竹违法犯罪行为,也提醒广大群众,为了你和他人的生命财产安全,不要非法制造、销售、储存、运输、燃放烟花爆竹岑溪市做法事。
义昌江边的遍地垃圾
夜间的烟花有多么璀璨
白天的垃圾就有多么的凌乱
冰冻的河面上、平日里干净整洁的义昌江边
满是烟花燃放后的垃圾岑溪市做法事,遍地狼藉
给环卫人员带来岑溪市做法事了严重的清理负担
希望每位市民都能多为公众考虑
增强安全意识
自觉遵守烟花爆竹燃放规定
做文明市民岑溪市做法事!
环境就是民生岑溪市做法事,
蓝天就是幸福岑溪市做法事!
希望大家共同遵守禁售禁燃禁放规定
让天空少一分尘埃岑溪市做法事,多一份洁净
也是为岑溪市做法事了守护
安宁、和谐、整洁的居住环境
希望广大人民群众继续支持、配合
岑溪警方提醒
请各位市民注意,岑溪警方再次严正声明,凡是在岑溪市烟花爆竹禁燃禁售区域内任何地点、任何时间经营、储存和燃放烟花爆竹均属违法,请大家不要以身试法,否则一定会受到相应的处罚,情节严重的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岑溪市做法事。
重要提醒
举报方式及处罚规定
(一)市民应当自觉抵制和举报非法生产、运输、储存、销售烟花爆竹的行为(举报电话:应急局12350、市场监管局12315、公安局110)岑溪市做法事。
(二)对违反《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和本通告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公安、应急、市场监管、城市管理等部门将依法查处岑溪市做法事。在禁止销售和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并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第四十二条规定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或者销售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的,由应急管理部门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第三十八条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来源|岑溪之曰、岑溪公安(版权归原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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