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林两男子合伙做生意后,闹上法庭!:玉林做法事
很多亲戚朋友因合伙最终撕破脸玉林做法事,
并且闹到诉讼阶段
很多合伙生意已经亏损得血本无归玉林做法事。
【主要案情】
吕某(原告)在家自养些鸡、鸭,经常拉鸡、鸭到农贸市场摆卖,在此期间认识了养殖行业的高某彦、高某娜、高某新三姐弟玉林做法事。在闲聊中高某彦说其在某水库尾有养羊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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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养羊失败场地闲置,可是养鸡、养鸭的好场所,现转一批鸡、鸭到春节(2020年)前可捞一把等玉林做法事。几番洽谈后,吕某租用高某彦的场地,开展养殖工作。期间高某新(被告)也经常顺路帮原告拉些玉米粉、糠。原告主张“此后被告高某新经常帮忙拉料,双方因此熟悉然后开始合作,并达成原告出资,被告投劳双方利润平均分配的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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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殖生意遇冷后,吕某与高某新的纠纷冒头玉林做法事。2021年5月,吕某以高某新侵吞“合伙”资产为由诉至法院。在这场“合伙”生意中,原告吕某主张: 被告偿还合伙投资款45399元,平均分割原、被告卖猪款30871.1元,原告应得份额为15435.55元,分割被告在合作养猪管理工作中占有卖猪款16000元(原告应得8000元)。
被告高某新辩称:“大家都是养殖户,你养你的,我养我的,平时双方也只是就养殖的经验进行过一些交流探讨而已,双方并没有业务上的往来,都是各自经营,更没有养殖上合作,不存在合伙合同关系玉林做法事。”
【审理阶段】
法院聚焦争议焦点,就双方是否存在合伙合同关系及原告主张的投资款、合伙期间共有款项是否存在事实和法律依据展开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玉林做法事。根据“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原告吕某向法院提供了购买公仔猪、养殖饲料等费用及养殖场地经营执照。
【法院查明】
“合伙合同是两个以上合伙人为了共同的事业目的,订立的共享利益、共担风险的协议玉林做法事。合伙的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按照合伙合同的约定办理;合伙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分担;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担。合伙合同终止后,合伙财产在支付因终止而产生的费用以及清偿合伙债务后有剩余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七十二条的规定进行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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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吕某主张双方合伙,原告投资、被告投劳,达成利益均分的协议玉林做法事。可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一直未能提供证据证实双方进行合伙及达成利益均分的协议,双方之间没有任何合伙书面材料及直接账单往来,也没有证据证实在经营过程中双方进行财产分配及结算,未能证实合伙关系中的投资情况。
被告否认双方存在合伙关系,原告就其与高某新存在合伙关系、双方经营期间的投资情况所提供的证据未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锁链,也未达到高度的盖然性标准,故原告应承担举证不利的后果玉林做法事。法院判决驳回吕某的诉讼请求。
【法官提醒】
法院已审结的案件显示玉林做法事,合伙纠纷频发且和合伙合同关系无法认定的主要原因有:
一是没有签订真实有效清晰的合同玉林做法事。很多人合伙没有合同意识,仅仅是口头约定,发生纠纷的时候“合伙”情况一团乱麻;或者签订的合伙合同对违约责任约定不明条款不清,是借贷还是合伙让人产生误解。
二是生产经营账目、财产不清玉林做法事。有的虽然有账本,可是仅仅是微信群或电话简单对账,最终生意亏损后不能对账目形成统一的意见。还有对账本、财产的没有及时、规范地结算,入库出库流程不明,合伙之间账本没有公信力。
三是生产经营管理混乱,各种重大事项没有经合伙人进行决议就执行,产生纠纷后互相推诿责任玉林做法事。
为玉林做法事了避免合伙出现纠纷:
一是投资人要对合伙的项目进行认真的考察,项目的开展是否依法依规,项目的风险是否在自己的承受范围之内,该项目在当下开展及未来的可持续性盈利的可能性等等因素玉林做法事。
二是各方要签订条款清晰有效的、权责明确的合伙合同玉林做法事。比如盈利的分配、合伙事务的执行、出资方式、亏损的负担、合伙的期限等要约定明确。
三是生产经营的账目要清楚玉林做法事。合伙的账目要定期结算,有异议的要及时组织合伙人进行面对面结算,不能拖着一年一次或者长时间不结算,否则部分合伙人对账目持异议产生纠纷。
四是合伙财产出库入库要有清楚的账目,且有规范的流程,保证合伙财产的支配始终真实、清晰玉林做法事。五是合伙的的材料要经合伙人一致确认,形成签名盖章的纸质材料,发生纠纷时容易结算清算。
图文来源:陆川县法院、玉林生活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