湛江市公安局坡头分局究竟是袒护犯罪行为还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湛江市做法事
誓死捍卫耕地
我们是湛江市坡头区坡头镇林田坉村村民林日坤、林亚路、林土华、林虾仔等人湛江市做法事。2015年,我们发现村干部林毅、林康金、林康河等人在2011年4月14日将林田坉村的集体土地,方位范围:东至湛江市海丰混凝土有限、西至响冲垌尾林田坉村、南至吴福岭林地、北至林田坉村路;总面积22.5亩,(合同签订20亩,实际丈量为22.5亩)以每亩13.5万元出售给湛江市海丰混凝土有限,共获得303.75万元。(村《收支明细账》有记载)。其中:水田15亩,林地7.5亩(这是第二次出售集体土地,第一次出售集体土地32.4亩,每亩以多少钱的价格进行交易,因为村长拒绝向村民公示!我们不得知?)两次共出售集体土地54.9亩。该在未获得政府审批建设用地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的合法使用权,就改变土地权属和用途。在该两块54.9亩土地上已建起了工厂车间等建筑物,高高地耸立在这片土地上,本村大部分村民在1999年9月1日与湛江市坡头区政府签订承包这块土地经营30年的权限,在2011年村干部就这样将这块土地给剥夺了。村民损失惨重。
根据村干部林毅、林康金、林康河等人将村集体土地进行买卖已涉及到违法犯罪行为湛江市做法事,我们作为本村的村民林日坤、林亚路、林土华、林虾仔等人联名于2015年8月11日、2016年7月11日向湛江市公安局坡头区分局经侦大队举报,同时并提供相关证据:
1、村干部与湛江市海丰混凝土有限双方签订《土地出让协议》;
2、坡头区坡头镇林田坉村村《收支明细账》复印件(内有出售土地专项款项收入记载);
3、该块土地卫星方位图;
4、报案书;
5、部分村民《土地承包经营证》;
可却遭到接报警民警湛江市公安局坡头区分局经侦大队长邓鸣的拒绝,我们并不灰心,继续在2017年7月11日、2017年7月19日和2017年7月29日连续向湛江市公安局坡头区分局经侦大队报案,接警的仍然是这位邓鸣大队长,对我们每次呈上的报案书和相关证据恳求他受理而他不屑一顾,一口就回绝我们并说:“你们举报的案件不符合条件,必需由国土局移送过来确认土地属于什么性质,出售有多少亩才能决定湛江市做法事。”又说:
“村长进行土地买卖,你们说买卖土地就是买卖土地了吗?如果国土局认为村长有进行土地买卖行为的,会把材料移交过来给我的,你们根本就没必要跑到这里来,这是国土局的事,不是你们的事湛江市做法事。如果你们认为村长有买卖集体土地的行为,你到国土局去反映,不要到我们这里来。”这位名声响当当的经侦大队长邓鸣就是这样对待我们报案的群众。
我们说:“我们举报你们可以到国土局去查呀湛江市做法事?”
邓鸣大队长的回答语出惊人:“我知道你们是想利用我们当枪手使湛江市做法事。我们是不可能做得罪人的傻事的。”我们报案的几位群众听到都傻了眼,堂堂的一名人民警察,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打击违法犯罪是每一位人民警察的天职,难道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打击违法犯罪是怕做得罪人的傻事的吗?
我们问“你不同意受理案件能告诉我们你叫什么名湛江市做法事,警号多少吗?”回答是“我没有必要告诉你!”
我们说:“不受理请给出理由”回答:“不受理不存在理由湛江市做法事。”还威肋说:“捣乱我们正常办公就拘留你们。”我们说:“我们是来报案的,不是来捣乱的。”
我们强烈要求:“不给出不受理的理由今天就不走了”湛江市做法事!
最后,为了抵消我们的情绪就出具了《湛江市公安局坡头分局不受理信访事项告知书》湛江市做法事。
我们这位人民公仆警察经侦大队长邓呜就是用这样的态度来“接待”我们报案的群众湛江市做法事。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公安机关办案细则》都有明确规定: 公安机关对于公民扭送、报案、控告、举报或者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的,都应当立即接受,问明情况,并制作笔录,经核对无误后,由扭送人、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自动投案人签名、捺指印湛江市做法事。必要时,应当录音或者录像。
法律法规有如此明确规定,湛江市公安局坡头区分局经侦大队长邓鸣对我们举报案件,因何不受理?不受理为何不给出理由?为什么不敢报上姓名和警号?群众举报违法犯罪行为是利用你当枪使的吗?我们报案是提供有相关证据是上访的吗?为什么对举报人威胁和恐吓?为什么要袒护涉嫌犯罪行为?是否其与该宗土地买卖案件有重大瓜葛还是怕工作麻烦?这不得不引起我们更大的怀疑?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利,打击违法犯罪行为是每一位人民警察的神圣职责湛江市做法事。邓鸣警官以上这些行为已经不具备作为一名人民警察的素质,他已经丧失作为一名人民警察的资格和良知,他的行为已经给湛江市人民警察形象抹黑吗。
在2017年8月8日,我们针对湛江市公安局坡头分局经侦大队不作为的行为向湛江市坡头区人民检察院投诉,要求说明不受理案件的理由湛江市做法事。2017年8月23日湛江市坡头区人民检察院受理后,于2017年8月23日责成湛江市公安局坡头分局立案同时并通知我们。
两周后,我们联系湛江市公安局坡头分局,得到的答复是:“到时会通知你”湛江市做法事。到2017年9月23日接到坡头区分局治安大队电话,通知我们在“9月25日下午到坡头区分局治安大队接受问话”。
9月25日下午15时我到治安大队办公室接受问话(不是办案场所),办案民警治安副大队长黄日初(警号:212963)询问时没有向举报人出示证件,一人问话和记录,(旁无他人)不到2个小时说有急事叫我在笔录上签名我没看就给签上名湛江市做法事。10月29日第二次问话时,我征求黄警官同意对第一次问话制作的笔录进行核对,发现很多不是我本人所讲的内容,提出修改,黄警官同意我将《询问笔录》拿回去修改,定我11月14日送来,黄警官看后说:“我不能按你的意思记录,你要按我的意思来讲。”然后将我原修改好的笔录不符合他的意愿都给删除了。我不同意黄警官修改我所说的原话和内容,之后,僵持至今再没有进一步进行调查取证,我们同时4个人一起报案,其余3人至今为止,湛江市公安局坡头区分局治安大队没有找其中任何一个人进行调查取证。我第一份《询问笔录》从2017年9月25日下午制作至今已过去了5个多月还没有完成。这是天下奇闻,如此办案这是前无古人,后无来者,看来也只有湛江市公安局坡头分局才能得做到。
湛江市做法事我们感到湛江市公安局坡头分局对我们林田坉村村民报案拒绝受理等做法感到疑惑有以下几点:
1、我们向湛江市公安局坡头区分局经侦大队报案湛江市做法事,队长邓鸣说:“你们举报的案件不符合受理条件”,请问:接受案件公安机关是否应具备什么条件?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利也有义务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举报湛江市做法事。第一百零九条规定: 报案、控告、举报可以用书面或者口头提出。接受口头报案、控告、举报的工作人员,应当写成笔录,经宣读无误后,由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签名或者盖章。《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六条规定: 公安机关对于公民扭送、报案、控告、举报或者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的,都应当立即接受,问明情况,并制作笔录,经核对无误后,由扭送人、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自动投案人签名、捺指印。必要时,应当录音或者录像。也就是说,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或者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的案件是无条件立即受理。不存在有条件受理。邓鸣警官的做法为什么强烈多次拒绝受理该案,是否与该宗土地买卖案件有什么瓜葛?是否业务不懂还是有意袒护犯罪行为?这是天才知道!如果他是业务不懂,建议分局领导应很棒地安排他进行认真地培训下业务,等拿到最基本的初级《人民警察执法资格证》后再上岗,如果他已经获取得《人民警察执法资格证》(基本级),只能说明他是窃取名誉,蒙混过关的。如果他是故意不予受理,哪他就是混入公安队伍中的败类,给公安队伍形象抹黑的混蛋。
2、民警在办公场所办案是否符合办案要求湛江市做法事?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或行政案件公安部和省公安厅都有明确规定:应当在规范的办案场所进行,不能在办公场所办案,坡头区公安分局不执行公安部和省公安厅的有关规定要求湛江市做法事。
3、民警一人问话和同时制作《询问记录》是否符合《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要求?《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和《公安机关执法细则》规定, “询问证人、被害人,必须由侦查人员负责进行湛江市做法事。询问的时候,侦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询问开始时,应当表明执法身份。”黄日初警官在进行询问和制作《询问笔录》均是自己一人,有违背执法的公正性和违反《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公安机关执法细则》的规定,在笔录中故意在询问人一栏和记录人一栏没填上记录人的姓名。
4、黄日初警官说:“我不能按你的意思记录,你必需按我的意思来讲湛江市做法事。”
作为证人,如实反映客观存在的犯罪事实是反映案件的真实性,也是每位公民应有的良知湛江市做法事。而黄警官在制作《询问笔录》时并未按照《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进行办案,而是一人询问同时一人记录,对举报人的陈述不可在笔录中没有如实、完整地记载,而是有选择性地记录和删改,还叫证人违背事实说假话,要按照黄日初警官的意思来写,违背了举报人如实反映案件的真实性,黄日初警官的用意又是什么?那不是叫举报人报假案,说假话吗?这跟作假案又有何区别?
5、村干部将村集体土地进行买卖交易湛江市做法事,这仅仅是非法占用林地吗?
我们村民举报村干部林毅、林康金、林康河等人将村集体土地进行出售给湛江市海丰混凝土有限,湛江市公安局坡头分局的《立案告知书》填写的是:《湛江海丰混凝土有限非法占用林地案》湛江市做法事。村干部将村土地22.5亩,(合同签订20亩,实际丈量为22.5亩)以每亩13.5万元出售给湛江市海丰混凝土有限,共获得303.75万元。(村《收支明细账》有记载)。其中:水田15亩,耕地7.5亩(这是第二次出售集体土地,第一次出售集体土地32.4亩,每亩以多少钱的价格进行交易我们不得知,出售两块土地是连接在一起的)两次出售集体土地共54.9亩。该块土地村内有大部分村民承包30年的经营权,村民的土地《承包土地经营证》注明是水田和耕地,怎么立案后这块土地就变成林地了?村干部将集体土地出售给湛江市海丰混凝土有限双方签订土地出让协议合同,如此明显的进行土地双方买卖,而湛江市公安局坡头区分局将该宗案立为占用林地案件,我们村民存在非常大的疑惑,土地进行买卖交易后,村干部同意该使用的土地怎么是占用林地吗,请湛江市公安局坡头分局给林田坉村民一个立案解释?为什么我们村民一谈到这块土地都避而不谈?是否有存在什么猫腻?
6、坡头区公安分局在该宗案件中是袒护违法犯罪行为还是保护群众的合法财产湛江市做法事?
以该宗土地买卖交易案件一起涉及土地案还有4宗案件我们从2015年8月11日举报到2017年9月12日立案历时艰难的三年后才勉强立案,其中共立了3宗刑事案件湛江市做法事。第1宗是《湛江市华工建材有限非法占用林地》,第2宗是《建坤水泥厂非法占用农用地》,第3宗《湛江混凝土有限非法占用林地》。前两宗案是村干部与两双方同意签订出租土地使用30年权限协议合同,后1宗案是村干部出售村集体土地54.9亩永久使用权,村民永久失去了这块土地而立为“非法占用林地案”。还有两宗拒绝受理!立案的名称又怪的出奇,立案后至今已过去了5个多月,第一份《询问笔录》制作(问话3次每次未超过2小时,因记录与举报人所陈述不符双方持不同意见)至今未结束,我们同时4人报案,其他3人到目前还没有一个接到公安机关的任何调查取证,这叫办案吗?还是玩弄举报人?是什么原因?难道这种办案现象大家不觉得怪的离奇?我们的警察是这样办案的吗?这说明什么问题,不值得我们每位群众深思吗?该案一拖再拖着,拖到什么时候,我们将拭目以待。
我们认为,该宗案件在湛江市坡头区检察院监督下湛江市公安局坡头区分局对群众举报门槛依然是:“门难进、脸难看、事难办”,更完全在违反《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情况下进行办案,邓鸣警官和黄日初警官存在严重的渎职和不作为行为,对该案的侦办存在公正嫌疑,我们村民强烈要求湛江市公安局坡头区分局撤消黄日初警官对该案的侦查权湛江市做法事。追究两位不作为警官的相关法律责任,不因有一两粒老鼠屎坏了一锅粥。树立人民警察良好形象,还社会一个公平。
2018年元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