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亲历;枣庄市中区法院法官“鬼难缠”(转载路新网)(转载):枣庄市超度法事
2002年12月5日,因枣庄市交通局公路局执法大队扣押超限车辆逆行枣木高速公路北幅后伏入口时,与正常行驶的司机孙涛相撞,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枣庄市超度法事。事故虽经交管部门事故认定,可死者亲属查看现场时发现,高速出口处主车道直接与匝道连接,缺少宽3.5米长150米的加(减)速车道,没有保证车辆由高速过度到低速的减速路段,导致高速行驶的车辆相互撞击,是该出口经常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重要原因。随向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提起人身损害赔偿诉讼。
案审理过程中,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法官滥用职权,敲诈勒索、索贿受贿、编造伪证,帮助被告山东省交通厅、枣庄市公路局逃脱建造陷阱公路的责任,致使该案拖了八年至今不能结案,从精神上,财力上,时间上摧残受害人,剥夺受害人的索赔权枣庄市超度法事。本案原告的代理人孙报勤如是说。
孙报勤向记者透漏,死者家属在枣庄市中区法院八年诉讼中主要历数以下法官的违法违纪行为;依据《公路路线设计规范》规定;对“后伏出入口”的建造结构是否符合《公路设计规范》进行司法鉴定枣庄市超度法事。开始委托的是山东威海永鼎司法鉴定中心,收取5千鉴定费。枣庄市中区法院技术室王东指定是由被告联系的烟台富运司法鉴定中心,收取的鉴定费1万元。死者家属为使案件顺利进入鉴定程序,在协商后同意该单位鉴定,可法院技术室王东突然在协议笔录中加入“预交鉴定费5万元。最后受害方代理人提出与鉴定机关联系确定鉴定费。最后鉴定单位说情,王东才准许受害人交4万元后。2007年1月12日将作出(2006)工鉴字第44号鉴定书交给后法院后,法院技术室要求受害方再补交鉴定费2万元,否则不给出鉴定书。把鉴定费抬高到6万元。(上述交谈均有录音为证)。
受害人取得烟台富运司法鉴定中心作出的 “枣木路不符合《公路路线设计规范》鉴定书后枣庄市超度法事。”主审法官靳峰编造重新鉴定理由:“第一是枣木路后伏出口设计时速为60公里,鉴定依据100公里不符合实际;第二是鉴定人没有到现场”。6月份,靳峰的假申请被揭穿后,受害人家属发现技术室将卷宗中靳峰写的委托鉴定书换掉,而补入了被告公路局枣木路管理处的重新鉴定申请书。靳峰冒用被告名义提出的重新鉴定这一违法事实是抹不去的。因为新内容明显与原先协商笔录不一致。法官冒用被告的名义,编造虚假理由进入重新鉴定程序,又形成了北京“鉴定费6万元。
随后,枣庄市中区法院技术室与审判合议庭法官分别编造伪证,利用鉴定程序,把受害人控告的高速公路的损害赔偿争议偷换成等外级公路的诉讼,把收费公路的赔偿诉讼,偷换成非收费公路的诉讼枣庄市超度法事。开具《司法技术鉴定委托书》中,删除了“按照高速公路技术标准鉴定”的要求。也没有提出依据收费公路标准进行鉴定的说明,仅是要求鉴定人作出“枣木公路后伏出口是否符合国家技术规范给予司法鉴定”。关于枣木公路的建造时间和建设标准,山东省公路局1995年4月 4日鲁路工(1995)47号《批复》规定按1988年《标准》一级汽车专用公路新建。此时94《公路路线设计规范》已经生效,有关条款明确了互通式交叉出口的各项技术指标,规定主车道设计时速100公路的,其减速车道宽度3.5米,长度150米。依据该规范的规定,枣木路后伏出口肯定不合格。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27条第47条规定,对重新鉴定需要的证据,应经过质证后交鉴定机构。可是合议庭逃避了“经当事人质证”这一程序。在“秘密”状态下移交鉴定人。合议庭编造的《补充材料说明》(手写体),把1995年以后建造的枣木公路,提前到“1994年底已经完工”的虚假事实,编制“0024 0015 0063《公路路产档案》(标志类)”假档案交鉴定人。合议庭交给鉴定人的材料中,有0063(标志类)《公路路产档案》假档案资料,主要目的是证明后伏出口主车道设计时速不是100公里而是60公里,速度低,不需要建造加(减)速车道,出口合格。 受害人事故发生于2002年12月5日,而这一《标志》显示的制作时间是2004年5月20日,晚于事故一年六个月,这是第一假;第二假是档案显示的4快标志全是《限制速度》标志,没有一块是《解除限制速度》标志。因为公路的限速标志和解除限速标志是配对使用才符合法律规定;第三假是依据标志标明的埋设柱桩桩号,埋设地点不在枣木路上。
由于枣庄市中区法院法官编造伪证,致使北京建筑研究院司法鉴定中心作出违背事实和法律的(2007)建鉴字第07060号鉴定书,认定“枣木路后伏出口改造前符合84《公路路线设计规范》(较低)要求”枣庄市超度法事。后经北京市司法局查明参与鉴定的4鉴定人,专业职称全是假的。2010年8月30日北京市司法局撤消了鉴定人左勇志,批准鉴定人袁祖智的《司法鉴定人执业证》,并复制给了枣庄市中区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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