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领导:

  我叫任于峰,我父亲任宜庆涉嫌敲诈勒索罪一案于2013年12月16日上诉到宿州市中院,于2014年3月27日在贵院开庭审理,审判长为卜庆勇,可案件到现在仍未作出判决宿州市超度法事。

  一、本案能够在贵院开庭审理,我们对此向贵院表示感谢宿州市超度法事。

  我父亲任宜庆是萧县一名老百姓,由于长期受当地原村长、副村长等恶势力的压迫、打骂、伤害威胁,生命财产得不到保障而多年上访,申诉自己的正当权益宿州市超度法事。在上访过程中也无形中得罪了一张权力的网。本案一审可以说完全是萧县当地公、检、法三部门以及政法委等有关人员联合设局,共同陷害我75岁老父亲。一审判决后我们抱着对法律的敬仰和对宿州中级人民法院的信任提出上诉,虽然从上诉到开庭审理,中间经历了萧县法院阻挠上诉、证人不愿意到庭等种种挫折,可案件最终能在贵院顺利开庭审理,在此我们表示感谢。

  、我们强烈要求贵院排除萧县政法委等相关部门的干扰宿州市超度法事,依法公平公正、依法独立审理本案!这也是我们写这份请求的最终目的!

  2014年3月27开庭到现在已经29天了,一直迟迟未下判决,最主要的原因是审判人员竟然在下判决前征求萧县政法委的意见,而萧县政法委对可能出现的审判结果不满意宿州市超度法事。

  我们不禁要问:贵院难道连审理一个普通的刑事案件都需要唯唯诺诺、前怕狼后怕虎,置法律和案件事实不顾,却听从萧县政法委的处理意见?这种做法不仅仅违反了法院独立审判的司法原则,还让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这几个字的威严荡然无存,也让贵院在老百姓心中的良好形象彻底磨灭宿州市超度法事。我们不禁还要问:审判长卜庆勇本人为萧县人,其在审理本案时是否也受到萧县当地有关部门的影响?请贵院领导予以查明。

  三、审判人员在审理此案后故意误导并引诱我们,要求我们“归还”所谓的受害人黄伟3万元,同时在谅解书上做了对被告人任宜庆不利的内容,致使我们很难翻案宿州市超度法事。

  开庭审理后第二天,卜庆勇审判长就让我们到中院和黄伟调解,要求我们“归还”黄伟3万元,同时黄伟出具谅解书宿州市超度法事。我们本着对审判长以及贵院的信任支付黄伟3万元,可在法院替黄伟写的谅解书中却明确该3万元为敲诈勒索所得,当时我们提出了异议。可审判人员说必须要这样写,迫于无奈以及对贵院的信任我们在谅解书上签字,并把3万元钱交到卜庆勇审判长手里,黄伟当场直接收取了3万元。我们认为该3万元应当由法院保管,在判决下达后才能交由黄伟,而不应当在未下判决的情况下直接给黄伟。

  对于这一事实宿州市超度法事,审判长要求我们不要通知辩护律师,我们出于对贵院的信任也按要求做了,可至今不明白为什么?

  对于案件本身的法律问题宿州市超度法事,我们附上辩护律师的辩护词,供领导参考,以下是辩护词的全部内容:

  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北京德恒(合肥)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委托,指派我们担任任宜庆涉嫌敲诈勒索罪一案二审辩护人宿州市超度法事。辩护人详细研究侦查及一审卷宗,并会见了上诉人任宜庆,现对案件有了全面深入的了解。辩护人认为,安徽省萧县人民法院(2013)萧刑初字第00334号刑事判决书判决任宜庆构成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五万元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且一审审理程序不当。

  首先,一审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宿州市超度法事。

  一审判决书认定上诉人任宜庆共计三起犯罪事实,分别是敲诈勒索杜长连2.4万;敲诈勒索黄伟3万元;敲诈勒索杜长岭未遂宿州市超度法事。辩护人分别对该三起事实发表辩护意见。

  一、一审判决书认定上诉人任宜庆敲诈勒索杜长连2.4万元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宿州市超度法事。

  辩护人对上诉人任宜庆收取杜长连人民币2.4万元的事实不持异议宿州市超度法事。可是对一审法院认定属于敲诈勒索行为有异议。

  (一)、上诉人任宜庆是基于认为杜长连拆除澡堂子,且没有归还建筑材料、也没有支付赔偿款而向杜长连主张权利宿州市超度法事。一审判决书认定上诉人敲诈勒索杜长连2.4万元事实不清。

  从侦查及一审查明的事实来看,上诉人任宜庆曾管理、经营过杜楼的澡堂子,并且在80年代对澡堂子进行了修缮宿州市超度法事。

  1996年12月29日杜文学及家人推到澡堂销售台并殴打上诉人妻子、儿子,后上诉人就此事起诉至萧县人民法院要求赔偿同时要求确认该澡堂归自己所有宿州市超度法事。在该案件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任宜庆与杜文学经调解解决纠纷,上诉人任宜庆在收取杜文学人民币7000元后,撤回起诉,该7000元包括财产损失和人身损害赔偿,可此时澡堂权属问题并未解决,也没有任何部门对澡堂权属问题予以确认。一审人民法院未认定该7000元属于敲诈勒索行为,辩护人对此深表赞同,不再赘述。

  1998年,时任杜楼镇杜楼行政村的副村长杜长连负责拆迁工作,拆除了产权有争议,可是上诉人予以修缮的澡堂子宿州市超度法事。拆除后,既没有将建筑材料交由上诉人处理,也没有给上诉人任何补偿。上诉人对此不满,要求相关责任主体予以赔偿完全有理由。杜长连虽然是按照杜楼镇政府的意见负责拆迁工作,可杜长连毕竟是拆迁的实际负责人,作为一般老百姓的上诉人,直接要求杜长连给予赔偿没有任何过错。

  在此过程中,上诉人任宜庆控告、举报杜文学、杜长连贪污、侵占,可是辩护人认为上诉人并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也没有明确表示只要杜文学、杜长连支付赔偿款之后就可以不再控告、举报,更没与向杜长连索要人民币5万元宿州市超度法事。上诉人的行为不符合敲诈勒索罪的犯罪构成。辩护人认为,如果任宜庆的行为符合诬告陷害罪的犯罪构成,司法机关可以追究其诬告陷害的法律责任。

  ()、一审判决书认定任宜庆敲诈勒索杜长连2.4万元证据不足宿州市超度法事。

  一审判决书采纳了公诉机关提交的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任宜庆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进而认定上诉人任宜庆敲诈勒索杜长连2.4万元宿州市超度法事。辩护人认为证据不足。

  书证:一审判决认定的萧县杜楼镇政府会议纪要、杜楼镇长办公会会议记录、杜楼镇政府工作报告、萧县公安局受案登记表、控告信、不批捕决定书、释放通知书等证据没有经当庭出示宿州市超度法事。收条可以证明上诉人任宜庆于2005年7月16日收到杜林安(即杜长连)人民币2.4万元,收款理由是“杜林安扒我澡堂,经调解赔偿二万四千元整。”收条明确了该2.4万元是赔偿款,而不是没有任何依据的赔偿项目。

  证人证言:王爱玲、张荣、黄伟的证人证言没有经过当庭出示,王爱玲、张荣、孟庆峰、纵封印等证人也没有出庭宿州市超度法事。且张荣是杜长连之妻,杜长连的财产与张荣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所有,事实上,张荣也应当与杜长连一样作为受害人较为妥当。王爱玲系张荣、杜长连嫂子,其对付钱事由并不清楚,是听张荣说的,张荣是听杜长连说的,均为传来证据。黄伟系本案另外一起犯罪事实当中受害人。上述三人均为利害关系人,证明力较弱。而黄伟、孟庆峰、纵封印三人对付款时间、付款地点的陈述相互矛盾。对杜长连付款的原因,孟庆峰、纵封印等人也不清楚,仅仅称:“听杜长连说被任宜庆纠缠”,亦属于传来证据,且他们并不清楚“纠缠”的具体原因、方式。

  被害人陈述:本案仅有杜长连陈述被任宜庆敲诈,仅有杜长连陈述任宜庆索要5万元,属于孤证宿州市超度法事。另不得不指出的是,杜长连控告任宜庆敲诈其人民币31000元,有诬告陷害之嫌。

  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通过任宜庆的供述和辩解,任宜庆认为杜长连支付2.4万元,系杜长连对他的赔偿,任宜庆并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宿州市超度法事。

  综合上述证据,辩护人认为证明任宜庆敲诈勒索的证据均来源于杜长连,证人的陈述矛盾,且属于传来证据宿州市超度法事。任宜庆的供述和辩解与书证收条的内容可以相互印证,应当认定为该2.4万元属于赔偿款。一审判决书认定任宜庆敲诈勒索杜长连2.4万元证据不足。

  另外,萧县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原因是认为杜长连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并没有确认杜长连不存在犯罪行为,也不能确认上诉人任宜庆是无中生有,栽赃陷害宿州市超度法事。

  、一审判决书认定上诉人任宜庆敲诈勒索黄伟3元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宿州市超度法事。

  辩护人对任宜庆实际收取了黄伟人民币三万元不持异议,可是辩护人对一审法院对该收取行为定性为敲诈勒索有异议,辩护人认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宿州市超度法事。

  ()、一审法院认定任宜庆敲诈勒索黄伟3万元事实不清宿州市超度法事。

  该起案件当中,只有黄伟本人“怀疑任宜庆举报”,然后给任宜庆送钱宿州市超度法事。对于送钱的原因、经过,没有其他证据能予以证明。而黄伟因内心的怀疑,而给任宜庆送钱的行为,不能认为是任宜庆在敲诈勒索。并且从证据来看,黄伟托人给任宜庆送钱,任宜庆没有收,他自己准备去送钱,还因担心叫不开任宜庆家门,而让任宜涛陪同前往。如果任宜庆有非法占有黄伟钱财的目的,怎么可能拒绝黄伟送钱的行为?

  另外,不得不提醒的是,黄伟、杜明光等人开发行为,确实缺乏手续,是违规行为宿州市超度法事。

  ()、一审法院认定任宜庆构成敲诈勒索罪证据不足宿州市超度法事。

  一审人民法院认定的本起犯罪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宿州市超度法事。

  书证:一审判决书认为萧县国土资源局的说明是书证,辩护人对此不敢苟同宿州市超度法事。书证是指以其内容来证明待证事实的有关情况的文字材料.凡是以文字来记载人的思想和行为以及采用各种符号、图案来表达人的思想,其内容对待证事实具有证明作用的物品都是书证。萧县国土局的说明不具备证据的合法形式,充其量只能作为证人证言使用。萧县国土局的说明,没有任何其他证据予以证明。该说明不能作为本案的证据使用。

  证人证言:本起事实的证人证言有黄继同、任宜涛、杜明光,其中杜明光是黄伟的合伙人,一审判决认定的三万元当中,有1.5万元是杜明光支付的,杜明光事实上应当作为受害人较为适宜宿州市超度法事。任宜涛是黄伟的舅舅,黄继同是黄伟的父亲。上述三人均为利害关系人。且黄继同、杜明光、任宜涛均是听黄伟说任宜庆举报黄伟的违规行为。黄继同关于任宜庆在任宜涛家调解时的陈述完全虚假,各方当事人并没有在任宜涛家进行调解。只有任宜涛曾陪同黄伟给任宜庆送钱,可是任宜涛并不知道送钱的原因。任宜涛和黄伟关于送钱过程的陈述同样矛盾百出。

  让人费解的是,公安机关侦查的时候,曾今向任宜庆的妻子袁月娥询问,可是在一审中该份有利于任宜庆的证据却被隐瞒、忽略宿州市超度法事。

  3、被害人陈述:本案只有黄伟陈述所谓敲诈勒索的行为,没有其他证据予以证明宿州市超度法事。对送钱时任宜庆的言行没有其他任何证据予以佐证。

  4、一审法院未对被告人供述和辩解予以论述:任宜庆对该起指控始终否认,任宜庆一直辩解没有举报黄伟的行为,也没有敲诈勒索黄伟宿州市超度法事。在此,辩护人需要说明的是,据任宜庆家人反映,黄伟曾多次因涉嫌违法行为被公安机关处理,任宜庆因亲戚关系,也曾多次帮助黄伟。

  综上,辩护人认为一审判决书认定任宜庆敲诈黄伟的具体敲诈行为事实不清,认定其敲诈勒索黄伟人民币3万元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宿州市超度法事。

  三、一审判决书认定任宜庆敲诈勒索杜长岭完全是无中生有,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宿州市超度法事。

  上诉人任宜庆确实举报杜长岭的违法事实,上次部门查证属实,对杜长岭给予了处罚,这是客观事实宿州市超度法事。可是一审判决书认定任宜庆据此敲诈勒索杜长岭确实事实与法律依据,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书证:杜长岭的举报材料是其本人的陈述,实际上不应当属于书证宿州市超度法事。萧县纪律委员会的证明及萧县信访局情况说明也不属于书证。具体理由同前,不再赘述。

  证人证言:证人王勇、孟祥刚、杜庆华的证言有矛盾,杜庆华是杜长岭的叔叔,他们三人陈述的事情均发生在四、五或六、七年以前,连时间都无法确定宿州市超度法事。且都没有详细、深入的内容。不能证明任宜庆有敲诈勒索行为。

  被害人陈述:辩护人认为一审判决书认定的该其事实非常可笑,作为受害人的杜长岭,居然陈述完全是听别人传话说任宜庆叫他给钱,根本就没有任宜庆与杜长岭的直接接触,更加没有任宜庆叫杜长岭拿五万元钱的证据宿州市超度法事。

  一审法院未对被告人供述和辩解予以论述:任宜庆对该起指控始终否认,一审法院甚至都没有对任宜庆的证言予以任何表态宿州市超度法事。

  综上,辩护人认为一审判决认定的该起犯罪事实完全是无中生有宿州市超度法事。

  四、辩护人认为一审判决任宜庆构成敲诈勒索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宿州市超度法事。

  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强行索要公私财物的行为宿州市超度法事。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采用威胁、要挟、恫吓等手段,迫使被害人交出财物的行为。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必须具有非法强索他人财物的目的。

  可是综合全案来看,任宜庆主观上没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宿州市超度法事。其中认为杜长连支付2.4万元是赔偿扒澡堂子的钱,至于黄伟和杜长岭,现有证据根本不能证明任宜庆向他二人主动索要了财物。

  全案证据充满着传来证据及不符合证据形式的所谓证据,不能证明上诉人任宜庆客观上实施了敲诈勒索的行为宿州市超度法事。

  上访、控告行为只要是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也不能认定为威胁、要挟的手段,事实上,上诉人的大部分上访、控告行为经有关机关调查,已经查证属实,或者做了相应的处理宿州市超度法事。

  辩护人认为一审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法不应当认定上诉人任宜庆构成敲诈勒索罪宿州市超度法事。

  其次、辩护人认为,一审审理程序不当宿州市超度法事。

  、多名证人未出庭佐证

  一审过程中,一审辩护人向人民法院申请了证人出庭,可是证人均未出庭宿州市超度法事。辩护人对证人证言的真实性有异议,为便于人民法院查清案件事实,公正判决,对未出庭证人的证言不应采纳。

  、采纳了大量不具备合法证据形式的证据宿州市超度法事。

  一审判决采纳了数份说明、证明,而说明、证明本身又缺乏证据支持,且说明、证明不属于书证宿州市超度法事。

  、一审大量证据没有当庭出示、没有经被告人及辩护人质证宿州市超度法事。

  该部分内容在前文已有论述,且上诉人在上诉状中有详细的陈述,在此不再赘述宿州市超度法事。

  另外,本案侦查机关办案程序违法,既不在公安机关询问证人、也不在证人工作单位或住所询问证人,而是在一个宾馆进行询问,且存在同一办案人员在同一时间、在不同地点、为不同人员做笔录的情况宿州市超度法事。如:证据卷22页和42页显示:办案民警宋余宝在2013年5月9日18:30分到19:10分此时间段,同时在杜楼镇杜长连家和萧县公安局讯问室询问了杜长连和讯问了任宜庆。据上诉人家属反映,本案所谓受害人杜长连曾被判刑多年,黄伟系多次受到公安机关打击,具备较强的与司法机关打交道的能力。三受害人在当地均有一定势力。辩护人认为应当对本案谨慎处理,以防止保护了真正的恶势力,却打击了与恶势力抗争的公民。

  尊敬的法官,上诉人任宜庆已经是一个75周岁的老年人,辩护人恳请二审人民法院在查明案件事实的基础上,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依法改判上诉人任宜庆无罪宿州市超度法事。

  北京德恒(合肥)律师事务所

  王世方 孔庆军 律师

  2014年1 月24日

  最后我们再次强烈要求贵院排除外界干扰、依法公平公正、依法独立审理任宜庆涉嫌敲诈勒索罪一案宿州市超度法事,还任宜庆清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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