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鹤山市沙坪镇中东西村3668名村民诉各个业主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36个案件)鹤山市超度法事,法院的逆天行为很难用理性解释,作为诉讼法博士需要就几个诉讼法常识问题请教,请答复:

  1.鹤山法院为何要在没有经过法定的撤诉程序之下,无端取消1498名村民的原告资格并消灭其诉权鹤山市超度法事。

  2012年1月21日一审法院受理本案件时,有所谓的无名无姓的不确定之共同原告“鹤山市沙坪街中东西村民委员会冯锡流、冯德成、冯振贤等3668名村民”,而法庭法庭调查时原审法院“依据代理人的申请”作出裁定将“鹤山市沙坪街中东西村民委员会冯锡流、冯德成、冯振贤等3668名村民”“变更(违法变更??应为部分原告撤诉而退出!)”为“鹤山市沙坪街中东西村民委员会冯锡流、冯德成、冯振贤等2170名村民”,已参与本案一审并参与了江门中院管辖异议上诉审的1498名村民在没有撤诉的情况下被无端取消原告资格并消灭诉权鹤山市超度法事。

  不能不面对的违法事实是:(1)对于1498名已经参与了江门中院管辖异议二审的原告的退出鹤山市超度法事,依法本应按照撤诉处理,可1498名原告自始至终都没有未提出过任何有关撤诉的申请,法院也没有出过任何的撤诉裁定,代理人岂能反客为主撤销委托人的当事人资格????(2)另外根据鹤山市公安局出具的《证明》,中东西村委会18岁以上村民只有3498名,那为何能够以比实际客观存在的村民还多的3668名原告起诉,法院及原告的自认性质的申请与裁定行为已经足以证明虚构原告资格与虚假诉讼之违法事实!

标签: 鹤山市超度法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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