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涯论坛的读者网友、东阳市超度法事你们好;(一)

  我是浙江省东阳市人东阳市超度法事,赵炳高,身份证;330724195102050016电话;15068083133

  因为浙江省三级人民法院(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东阳市一审人民法院)为了一桩企业与我的承包合同纠纷一案,徇私枉法栽、判东阳市超度法事。

  我以实名举报以上三级人民法院的违法事实,恳切天涯论坛的读者、网友们给予评说东阳市超度法事。谢谢!

  以下是浙江省三级人民法院的违法事实东阳市超度法事。

  浙江省三级人民法院(一审人民法院)东阳市人民法院,本案承办人:俞伟明、应朝明、张晓燕东阳市超度法事。(二审人民法院)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本案承办人;郭召军、方梅、杨建进。(再审人民法院)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本案承办人;张卫国、潘勤荣、方芮。案件承办人在审理案件当中,违法违纪、不讲事实、证据、违法办案,知法犯法,有弄虚作假。徇私枉法之嫌疑。办“关系案”“人情案”和“权力案” 拿法律当儿戏。请看浙江省三级人民法院在本案庭审全过程和违法、违纪事实

  本案的一审被告赵炳高

  本案的一审原告:(浙江东阳方圆集团土特产果菜总公司)

  一、、本案诉讼主体错误、本案的一审原告没有起诉权利;

  本案的焦点就是在这张证据的认定上,此证据材料直接关系到本案的诉讼时效和诉讼主体问题东阳市超度法事。由浙江省东阳市供销社南街商场出具的付款凭证,时间为2000年12月25日,借款金额为5570元。有法定代表人签字,这样明明白白、白纸黑字。东阳市人民法院本案承办人;俞伟明、应朝明、张晓燕。难道看不见(清)吗?连东阳市供销社南街商场和浙江东阳方圆集团土特产果菜总公司的大红印章都分不清吗?

  本案的被告难道有这样的“事实还不够清楚、证据还不够确实、充分”吗东阳市超度法事?且盖有东阳市供销社南街商场公章的事实证据都不于认定?

  事实依据是:此单据是浙江省东阳市供销社南街商场出具的付款凭证,时间为2000年12月25日,借款金额为5570元东阳市超度法事。

  请看事实和证据:证据材料附件(1 ) 2000年12月25日的借款(付款凭证)5570.00元东阳市超度法事。

  (此证据明明是东阳市供销社南街商场的东阳市超度法事。而东阳市人民法院错认定是浙江东阳方圆集团土特产果菜总公司的)。(本案原告单位)证据材料附件(1 )

  本案的被告2000年12月25日的借款(付款凭证)5570.00元是东阳市供销社南街商场付款凭证)东阳市超度法事。此借款是本案的被告与东阳市供销社南街商场发生的债务关系。东阳市供销社南街商场是独立法人资格、独立核算单位,盖有东阳市供销社南街商场印章,单据上有法定代表人张汝法签名。原告没有起诉权利。诉讼主体错误。

  (证据附件材料(2 )公司企业法人基本情况表)

  人们不竟要问,东阳市人民法院本案承办人俞伟明、应朝明、张晓燕东阳市超度法事。连东阳市供销社南街商场和浙江东阳方圆集团土特产果菜总公司的大红印章都分不清吗?(明明盖有东阳市供销社南街商场的大红印章)。

  本案的被告2000年12月25日并没有向原告:浙江东阳方圆集团土特产果菜总公司借过任何款项东阳市超度法事。

  法院认定案件事实应有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一切都要靠证据说话,没有证据不得认定本案事实东阳市超度法事。法院断案是要重证据的。

  东阳市人民法院凭什么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认定作为本案审判依据?于法无据东阳市超度法事。

  请本案的原告出示2000年12月25日的借款5570.00元证据东阳市超度法事。以示公证!

  二、本案审判程序违法:

  一审法院(2004)东民一初字第306号判决书中称:本案于2004年4月9日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4年5月18日,2004年7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判东阳市超度法事。被告赵炳高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以上二份送达回证是否有受送达人或家人签名东阳市超度法事?是否合法?

  一审法院这个理由不能成立,是莫虚有的,本案的被告因企业改制在外自谋职业东阳市超度法事。家中无人居住,从来没有收到一审法院的什么法律文书。因本案的被告家中无人,这法律文书由谁签收?请问?一审法院的传票和送达回证上是否有及其成年家属签收?传票和送达回证上是谁签的字?。这是本案的关键所在。这是其一。

  其二;一审法院(2004)东民一初字第306号判决书中称:本案于2004年4月9日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4年5月18日,2004年7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判东阳市超度法事。被告赵炳高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怎么叫《本院合法传唤》?本案的被告赵炳高连一审法院的传票都没有见到东阳市超度法事,这也叫合法传唤?

  《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被告赵炳高连一审法院的传票都没有见到,叫我怎么到庭?正是荒唐之极东阳市超度法事。一审法院的本案承办人连散荒都不会,漏洞百出。这正是此地无银三百两。不打自招。这是其三。

  其四:按照一审法院的做法我国的法律对一审法院来讲是一纸空文,最起码我国民法第二节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是一纸空文东阳市超度法事。这正是无视法律。胆大狂为。践踏法律。法官队伍中的法盲。

  其五:按照民法规定请一审法院出示法律依据东阳市超度法事,传票上的签字是否违背民法第二节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规定?

  其六:请一审法院出示2004年5月18日,2004年7月8日的法律文书传票东阳市超度法事。以视公正。这充分说明一审法院的违法事实。造假。

  其七;既然是法律文书,就要按法律程序办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节第七十八条明确规定,送达文书,应当直接送交受送达人,受送达人是公民的,本人不在家的,由同住成年家属签收东阳市超度法事。

  受送达人同住成年家属,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负责签收的人,诉讼代理人或者代收人在送达回证上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东阳市超度法事。

  第七十九条:受送达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收诉讼文书的,送达人应当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说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东阳市超度法事。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即视为送达。

  根椐上述规定,一审法院就违反了这一特定的法律程序规定,一审法院受理本案的承办人自已在送达回证上签上“拒收”字样东阳市超度法事。弄虚作假,捏造事实,无中生有、知法犯法。损人利已,践踏法律。如此荒唐事竟在东阳市人民法院发生。天下还有皇法可言?法律尊严何在?显然不合法(属于违法办案)东阳市人民法院本案承办人,连如此筒单的法律知识都不懂还办什么案,竟然是法肓。驳夺了被告赵炳高除申请以外的一切诉讼权利,显然是不公平。

  三、本案超过法定诉讼时效: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35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东阳市超度法事。本案被告最后一次借款时间是1997年3月26日,约定了还款时间,还款时间是1998年2月26日(证据材料附件(3 ) 浙江东阳方圆集团土特产果菜总公司定额流动资金借款契约)。每张借据都有还款时间,每张借条应是一次借款关系。

  (证据材料附件1)东阳市超度法事。此借款是被告赵炳高与东阳市供销社南街商场发生的债务关系。东阳市供销社南街商场是独立法人资格、独立核算单位(盖有东阳市供销社南街商场印章)单据上有法定代表人张汝法签名。本案原告没有起诉权利。(证据附件材料2)。与被申请人浙江东阳方圆集团土特产果菜总公司毫无关连。被告赵炳高2000年12月25日并没有向浙江东阳方圆集团土特产果菜总公司借过任何款项。

  从1998年2月26日到2004年4月7日东阳市超度法事。诉讼时效已超过6年零43日,减去法律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实际超过4年零43日。

  本案原告于2003年12月22日的起诉状,证据材料附件(4 ) 浙江东阳方圆集团土特产果菜总公司起诉状 )中承认了本案已超过诉讼时效东阳市超度法事。原话称:致使在该案结案前原告无法通过法院向被告主张权利。

  本案原告于2003年12月22日的起诉状;证据材料附件(3)

  四、本案被告根本就不存在欠款的事实:

  根据浙江东阳方圆集团公司文件,东方集公【2003】14号,关于与企业终止﹙解除﹚劳动合同人员缴纳社会养老、医疗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东阳市超度法事。第四条明确规定:对拖欠企业款项未结清,现已与企业终止劳动合同关系的人员,原企业应在追缴所欠款项后再为其办理社会养老、医疗保险缴纳手续……。(证据材料附件(5 ) 养老、医疗保险缴纳交纳凭证)

  换而言之,就是说对原企业职工有欠款未交清的,就不能办理养老、医疗保险缴纳手续东阳市超度法事。此文件是2003年9月24日下发的。本案原告根据东方集公【2003】14号文件精神,于2003年10月8日收取了被告赵炳高社会养老、医疗保险金合计3091.00元正。(证据材料附件(6 ) 东方集公【2003】14号文件)。事实充分说明被告赵炳高根本就不存在欠款的事实。

  证据材料附件(4)

  五、本案不属人民法院管辖受理范围

  2001年9月24日,本案被告赵炳高就本案承包合同纠纷一案向东阳市人民法院起诉东阳市超度法事。东阳市人民法院(1999)东民初字第492号民事裁定书中称;裁定双方并非平等民事主体。因此,本案所涉纠纷,不属人民法院管辖受理范围,裁定驳回被告赵炳高起诉。

  证据材料附件(5)

  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东阳市级人民法院就同一案件,同一事实,同一内部承包合同纠纷,本案原告起诉被告民事主体就平等了?东阳市级人民法院视人不同作出互相矛盾的判决东阳市超度法事。同一法院,同一案由竟判出两个不同的结果。真是天下奇案。高素质的法官?

  证据材料附件(6)

  按法理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的,理应纠错东阳市超度法事。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不可不纠正错案,反而来个顺水推舟、将错就错。同一审、二审法院同流合污,故意在制造错案、假案的发生。违法、枉法审案。袒护、包庇本案再审被申请人单位。严重损害了再审申请人的合法权利。

  法院认定案件事实应有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一切都要靠证据说话,没有证据不得认定本案事实东阳市超度法事。法院断案是要重证据的。

  请问: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08)浙民申字第1327号栽定书以什么事实和证据栽定驳回的?张卫国在2009年07月03日的调查笔录中说;这个案子我们已经花了很大功夫,关键本案情况比较特殊,主要是他(指的是本案的再审申请人赵炳高)诉你们(指是是本案再审被申请人)的比较棘手,法院断案是要重证据的东阳市超度法事。对本案来说有难度。 有难度你们就和稀泥,不讲证据、栽定驳回结案了事。这种做法是对法律不负责任的态度;是对法律的践踏,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本案承办人道德观念底线的替现、法律观念底线的替现、人品素质底线的替现。

  最高人民法院周强院长在7月4日在全国高级法院院长座谈会上的讲话中指出:司法裁判中万分之一的失误,对涉案当事人也是百分之百的伤害(和司法不公正)东阳市超度法事。

  党的十八大明确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对法治建设进行了系统全面的阐述东阳市超度法事。党的十八大以来, 多次就法治建设发表重要论述,提出: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深入学习贯彻 关于法治建设重要论述。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保证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 要求坚持司法为民,老百姓打官司难问题。坚守防止冤假错案底线。为我们化解矛盾、定分止争。诉讼难。

  实现 提出的“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的目标东阳市超度法事。一是要依法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让有理无钱的人打得起官司、让有理有据的人打得赢官司、让打赢官司的当事人及时实现权益、让确有错误的裁判依法得到纠正法权益。促进矛盾纠纷的实质性解决。

  最高人民法院周强院长在7月4日在全国高级法院院长座谈会上的讲话中特别强调:司法裁判中万分之一的失误,对涉案当事人也是百分之百的伤害(和司法不公正)东阳市超度法事。要坚决防止和依法纠正冤假错案。冤假错案是对社会公平正义的极大伤害。要坚持依法纠正错案,发现一起、查实一起、纠正一起。

  以上的书面材料是经过拼接的,其目的是让广大的天涯论坛的读者、网友们一目了然的、目睹浙江省三级人民法院的违法事实东阳市超度法事。

  待读

  电话:15068083133

  2014年 11 月

标签: 东阳市超度法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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